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納雍縣公開招用“一村一警務助理”實施方案
為加強我縣基層警務建設,提高基層化解矛盾糾紛、維護社會穩定的能力,著力構建以“村級治安防范、交通協管、矛盾糾紛調解、信息收集、法律政策宣傳、警務下沉聯絡、便民利民服務”為主要內容的農村新型警務工作機制,夯實基層基礎,提高基層治理能力。根據市委組織部、市委政法委、市編委辦、市財政局、市公安局聯合下發的《關于選聘“村級警務助理”的實施意見》(畢政法〔2015〕5號)文件精神,決定在全縣各鄉(鎮、街道)公開招用專職村級“警務助理”247名。為確保招用工作順利進行,特制定本實施方案。
一、組織領導
為確保招用工作順利開展,特成立納雍縣“一村一警務助理”招用工作領導小組:
二、招用名額及招用條件
本次招用專職村級“警務助理”247名(招用名額詳見分配表)。重點在轄區內政治素質高、群眾威信高、綜合素質高、處事能力強、服務能力強、協調能力強的“三高三強”人員中產生。
(一)“警務助理”必須具備以下條件:
1.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,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熱愛社會主義;
2.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德,具有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理念,遵紀守法;
3.“警務助理”應為擬任“警務助理”村(居委會)的常住戶籍人員,常駐本村(居委會),對本村(居委會)的人熟、地熟、情況熟,有一定的群眾基礎;
4.具有初中及以上學歷;
5.年齡在18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(即1998年元月22日前出生至1976年元月22日以后出生)。
6.因工作的特殊性,“警務助理”一般為男性,同等條件下退伍軍人、返鄉農民工、致富帶頭人和畢業未就業的大學生優先。
7.身體健康,五官端正,身高165厘米以上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招用:
1.受過刑罰處罰、治安處罰的;
2.正在服刑、緩刑或被紀檢監察部門立案調查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;
3.曾被開除公職或受黨內警告、嚴重警告處分不滿2年,受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以上處分不滿3年的;
4.參與、組織或煽動群體性上訪或非法上訪,影響社會穩定的;
5.信奉邪教或參與地下宗教活動的;
6.品行不好,有不良表現情況的;
7.公安機關、各鄉(鎮、街道)認為不適合作為“警務助理”的。
三、招用程序
(一)公告發布。
時間: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1月29日
各鄉(鎮、街道)派出所要在2016年1月23日前將招用方案在轄區范圍內各村(居)委會進行張貼公布。
(二)報名。
時間:2016年1月30日至2016年1月31日
地點:納雍縣公安局各派出所
所需材料:1.畢業證書及復印件一份;2.有效身份證或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一份;3.近期免冠照片3張;4.其它同等條件優先招用的證明材料(比如退伍軍人需提供退伍證及復印件一份)。
(三)資格審查。
資格審查工作由招用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(2016年2月2日前結束),經資格審查合格者準予參加面試。
(四)面試。
經資格審查合格人員,由各鄉(鎮、街道)派出所組織采用結構化面試,參加結構化面試人員比例應為1:2以上,如達不到比例的暫緩招用。面試時間:2016年2月3日9:00開始。
(五)體檢。
體檢由各派出所組織,按照面試成績,取各村第一名參加體檢,若第一名并列的,組織成績并列第一人員進行第二次面試,并以第二次成績高者為體檢對象。體檢標準參照《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(試行)》執行,體檢費用由考生自理。不按時參加體檢的,視為自動放棄。體檢時間:2016年2月6日之前結束(各派出所要通知參加體檢人員體檢前一日不能飲酒、吃辛辣食物、體檢當日不能吃早餐等注意事項)。
(六)考察。
各派出所對體檢合格人員進行聯合考察,根據考察結果確定為擬招用專職“警務助理”人員。
(七)公示。
經體檢、考察合格的擬招用專職“警務助理”人員,由各派出所在擬任專職“警務助理”的行政村公示5個工作日。
(八)招用。
公示期間無任何不良反映的擬招用專職“警務助理”人員,由各派出所匯總后報各鄉(鎮、街道)黨委、政府和縣公安局。由縣公安局統一辦理招用手續。招用人員實行合同制管理,試用期為三個月,試用期滿后正式簽訂《勞動合同》,合同期為一年一簽(含試用期)。勞動合同由納雍縣公安局與被招用人員簽訂,送人社部門備案。
四、保障機制
(一)報酬待遇。
報酬待遇為每人月報酬1400元。所需經費由縣財政負責,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(單位部分由縣財政劃撥,個人部分從個人報酬中扣除)。
(二)服裝費:按每人1000元,247人共需服裝經費24.7萬元,所需經費由各鄉(鎮、街道)自行解決。
(三)其他:其他裝備和相關工作經費通過縣公安局納入縣級財政預算。
五、紀律要求
此次招用工作嚴格按照公開、公平、公正、擇優的原則,嚴格工作紀律,接受社會監督。各鄉(鎮、街道)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和責任感,做好此次招用工作;要加大宣傳力度,提高公眾的知曉率,使符合條件的人員積極報名參加。如有違反規定或弄虛作假行為,一經查實將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。整個招用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及社會監督。招用工作結束后,各鄉(鎮、街道)要將此次招用資料收集整理歸檔。
本方案由納雍縣“一村一警務助理”招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納雍縣人民政府
2016年1月22日
附件:
警務助理招用名額分配表
警務助理招用名額分配表 |
||
單 位 |
人 數 |
|
雍 熙 |
2 |
|
文 昌 |
1 |
|
居 仁 |
2 |
|
陽 長 |
10 |
|
曙 光 |
15 |
|
百 興 |
12 |
|
骔 嶺 |
9 |
|
維 新 |
8 |
|
新 房 |
16 |
|
勺 窩 |
10 |
|
張家灣 |
13 |
|
水 東 |
9 |
|
老凹壩 |
14 |
|
沙 包 |
13 |
|
寨 樂 |
13 |
|
化 作 |
13 |
|
董 地 |
8 |
|
樂 治 |
12 |
|
厙東關 |
6 |
|
姑 開 |
6 |
|
羊 場 |
10 |
|
鍋圈巖 |
10 |
|
龍 場 |
15 |
|
豬 場 |
7 |
|
昆 寨 |
10 |
|
左鳩戛 |
3 |
|
合計 |
247 |
|